我市出台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政策
我市出台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政策
日期:2012-03-07|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鼓励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管理、品牌化服务发展,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通知》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一是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人数,年度内月平均达到30人以上;二是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所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四是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奖励标准和期限。市内四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五市三区的奖励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三、奖励的办理程序。《通知》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符合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并持本单位员工制在岗职工花名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于本市户籍在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的次月起,3个月内进行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备案,属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市北区利津路20号甲)进行备案;五市三区的,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实行前置备案管理。凡未办理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不予受理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qdhrss.gov.cn)或可拨打电话12333或8380931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