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2019〕189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2019〕189号
当事人:珙县珙泉镇高桥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102X51152617D6001
经营场所:珙县珙泉镇高桥村1社
法定代表人:赵永芬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珙县珙泉镇高桥村1社
019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珙泉镇高桥村卫生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卫生室诊断室的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复方感冒灵片6瓶(生产企业: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凤山路,产品批号3171037,生产日期:20171029,有效期至:2019.09,规格:每片重0.23克,包装规格:100片/瓶)。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珙市监强措〔2019〕97号)。
经调查,上述超过有效期复方感冒灵片,购进单价:4.5元/瓶,购进数量:20瓶,使用价格:7元/瓶,已使用14瓶,剩余6瓶,该批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使用台账,无法计算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报领导批准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赵永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19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珙泉镇高桥村卫生室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扣押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超过有效期药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该批药品的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现场检查情况;
3、2019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赵永芬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使用价格和使用数量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供货方(四川合纵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文件一份,证明该批药品的购进渠道、购进单价和购进数量等信息。
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属于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2019〕18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药品:复方感冒灵片6瓶;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84.00元(大写:捌拾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珙洲支行,收款人: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如你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