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和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宜宾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宜财发〔2021〕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珙县财政局珙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9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和相关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过渡期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宜宾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和四个不摘工作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
第六条衔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和对标补短、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任务、乡村振兴示范工作、政策因素和当年工作实际。对重点帮扶镇、村以及乡村振兴示范区予以倾斜支持,同时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特色优势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文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10+3、5+2产业体系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对上级无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足但涉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衔接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中予以适当解决。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相关规定可在中省到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在县本级衔接资金中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由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全县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提出工作经费安排建议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可在县本级衔接资金中予以解决。当年全县安排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县本级年初预算衔接资金规模的规模的5%。
第十条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概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不得重复和超标准安排;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衔接资金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对按规定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严格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需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结余资金、半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并报县政府审定后收回资金计划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者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凡直接兑现到户资金采用一卡通兑付到农户,衔接资金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兑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指导配合乡村振兴局及行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会同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具体实施方案编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质量、验收决算审核、公示公告、收集整理项目报账所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台账及项目资产运营管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衔接资金安排项目,原则上来源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乡镇和部门须按要求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年初明确重点(试点)项目,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安排财政衔接资金后,由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目标,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按程序报批,并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计划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并按照要求对公示资料进行存档。
第二十条衔接资金需要开展验收的项目,采用分级验收。原则上以乡镇验收为主,县级验收为辅。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县级验收,县级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为县级部门的,由相应县级部门负责落实报账;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的,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报账。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县级部门须建立本单位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衔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来源于项目库,项目库围绕目标和任务的原则,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严禁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规范完善衔接资金项目档案。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资金、项目的发生过程,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按一个项目、一套档案要求,规范完善衔接资金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县乡村振兴、财政、发改、交通、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六条对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珙县财政局珙县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珙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珙财函〔2017〕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