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6号)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全县企业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的通知》(南市防指办〔2020〕10号)、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安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蓬安府函〔2020〕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各类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蓬安县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因紧急情况确需提前复工的,需报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涉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复工时间不受此限制。
二、经审批同意复工生产或未停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尽量控制上工规模,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确保企业人员安全。企业要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要立即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三、对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返)企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不少于14天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四、蓬安县内各企业湖北籍人员已来(返)企的、目前身处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有湖北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应千方百计劝其暂不返回蓬安,暂不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各类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防止疫情发生。
蓬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