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扶贫政策宣传卡
就业扶贫政策宣传卡
促进就业类
1.求职服务:有就业意愿贫困劳动力可在我县就业服务经办平台办理求职登记,个人信息可录入公共招聘专网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求职,适时查询企业招聘信息。
2.求职补贴: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县外就业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300元/人,贫困家庭大学生毕业年度内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800元。
3.见习补贴: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到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可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80%向就业服务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1年。
4.岗位补贴: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500元/人/月。
5.交通补贴:贫困劳动力参加有组织跨省劳务输出的,一次性给予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补贴由组织单位进行申报,凭票实名打卡到个人。
6.职介补贴:组织有意愿贫困劳动力到县外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可按300元/人标准向就业服务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7.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在县人社部门认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A类1500元/人次、B类1300元/人次、C类1000元/人次标准,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8.生活补贴: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县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享受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补贴。
9.鉴定补贴:参加培训的贫困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可享受鉴定补贴。补贴标准:高级技能260元/人,中级技能205元/人,初级技能150元/人,专项职业技能120元/人。
10.社保补贴:贫困劳动力在我县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享受社保补贴(“4050”人员1800元,其他人员9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促进创业类
1.创业指导:贫困家庭创业人员需要提供创业思路、创业项目、可行性评估等创业指导服务的,可向就业服务部门申请或向公共招聘网在线专家咨询。
2.创业平台: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可优先安排入驻我县创新创业中心,享受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政策。
3.创业培训: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需要提升其创业技能的,可免费参加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4.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创业人员在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其它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取得资格证书后补贴60%资金,培训后成功创业的,再补贴剩余40%资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可按200元/人/月标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5.创业贷款:符合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条件的贫困家庭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在3年期内给予财政贴息。
6.用工登记:我县内贫困家庭创业实体需要用工需求的,可在我县就业服务经办平台办理用工登记,用工信息可录入公共招聘专网信息系统,实施“线上线下”同步招聘,适时查询个人求职信息。
7.创业补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及毕业五年内的贫困家庭全日制大学生,在县内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经审核验收后,可申请一次性最高1万元的创业补贴。
8.吸纳奖补:贫困家庭创业的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给予不底于5万元的奖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9.社保补贴:贫困家庭创办的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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