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区
南府发〔2014〕6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的决定
南隆镇、老鸦镇人民政府,滨江、蜀北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产权人及相关权利人:
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是我县十二五规划重点发展项目,为加快推进南部县现代生态大城市建设的步伐,提升城市品位,做强做大交通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区域内的房屋依法予以征收,被征收的建(构)筑物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南部县安置还房建设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安置还房办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安置实行统拆统建。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向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部县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
***
南部县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决定及征收范围
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火车站商业新城及绕城公路火车站片区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予以征收,并收回被征收人房屋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南部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安置还房建设办公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家庭成员状况、房屋所有权属、用途、结构、面积等情况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查违章建筑,核实房屋面积、签订补偿协议,指导安置还房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建设方案的审查、安置房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对象的认定,保障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房管局负责被征收房屋面积测绘、房屋性质及结构认定等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规抢修抢建和违法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
县监察、司法、工商、税务、审计、环保、信访及水、电、气、通讯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置还房办委托项目所涉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享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对象
被征收范围辖区派出所正驻农业人员、因征地农转非未享受国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的以及当地户籍夫妇正常婚迁、生育人口、现役义务军人、退伍复员军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和原籍在校大中专学生予以认定,空挂户除外;
原户籍中有近三年分户或单立户口的户,须持有乡镇(街道办)、村(居)有关证明,且有房产分割协议,对该户籍予以认可;
其子女配偶或其它直系亲属无其它特殊原因而独立设置户籍的,以空挂户认定。
六、征收补偿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下列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分类
被征收房屋按结构分为钢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穿逗结构、简易结构六种类型。
(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
1、住宅房的产权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持有合法的土地和建设规划手续,在土地使用手续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上和建设规划规定建筑体量上建设的房屋。
(2)没有任何建房手续,且只有一处长期居住的房屋,按照国家规定集体土地人均宅基地面积20㎡-30㎡,其中:县城规划区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5㎡,其它区域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30㎡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3)一户有多处房产,均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且人均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应享受标准的。
2、口面样式房的产权确认
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口面样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合法用地手续,或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只有一处房产带口面样式房且人均占地面积在25或30㎡以内的;
(2)正面距离城镇街道红线或国、省交通干道有效行车路面边沿不超过5米;
(3)仅限于合法建筑的地面第一层,且按口面样式房设计建设(框架结构、全抬空、净高3.5米以上);
(4)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
3、无效房屋产权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无效产权房屋: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2)超出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宅基地面积上建设的房屋。
(3)违规加层建设的房屋。
(4)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下达冻结户口文件后抢修抢建的建筑包括在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原有房屋上抢修、抢建的房屋。
(5)在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
(6)修建新房后未及时拆除的旧房(不管有无手续)。
(7)擅自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修建建(构)筑物的。
4、不享受安置还房的房屋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无效产权房屋: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购买房屋的(依法继承并已办理合法产权的除外)。
(2)户口不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且其土地、房屋无权属证件的。
(3)在本县已享受过政府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4)其他不应享受安置还房政策的。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
1、住宅房面积确认
(1)房屋面积概念。房屋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永久性建筑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房屋面积计算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①有永久性上盖(不含彩钢、石棉瓦等类型的棚盖);②有维护结构;③结构牢固,属永久性建筑;④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⑤可以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3)农村房屋有柱走廊或檐廊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或檐廊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农村房屋全封闭的阳台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农村房屋轿顶突出屋面在2.2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全面积计算,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一半计算面积。
附属房或辅助房一律不计入还房面积,按实际评估价折旧进行货币补偿。
2、口面样式房的面积确认
有规划许可证的按规划许可证认定。
无规划许可证的按以下方式确认:口面样式房面积以进深不超过10米计算。进深不足10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10米进深的按10米计算,超出10米以外的面积计入住房面积。附属房或辅助用房一律不计入口面样式房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
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任选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安置补偿
(1)产权调换方式
①实行统拆统建。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统一规划、选址,在征求多数被征收户同意的基础上由征收人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集中修建50㎡、70㎡、90㎡、120㎡左右四种户型的小区,其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并实行楼层补差和结构补差(产权调换结构补差按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得到产权调换房屋后再出售和转让的,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②征收有效产权的房屋面积调换:
一是无房户的常住农业人口和有合法建筑面积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按35㎡/人的标准扣减安排(还)口面样式房面积后套靠最合理相近户型还房。被认定为无房户的常住人口中,凡属于五保对象人口,经群众讨论并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进行安置还房,其它无房户需按建安成本价补差结算。
二是人均建筑面积在35㎡-60㎡的,按实有建筑面积扣减安排(还)口面样式房面积后套最合理相近户型还房。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还房的按结构补差。超出原认定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补差。
三是人均建筑面积在60㎡及以上的,按人均60㎡减去实际安排(还)口面样式房面积后套靠最合理相近户型还房;其余超出安置还房后剩余的有效建筑面积部分,按征收之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原房屋所处地段、结构、新旧程度(含装修)和产权有效性等多种因素依法评估折旧补偿,残值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严格按套靠最合理相近户型选房,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应还房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③楼层补差标准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结算。
④安置还房办法。还房安置采取积分抽签选房的办法进行,以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先后、搬迁腾房先后和补交价差款先后等分别计分,从高到低确定选房顺序;积分相同者抽签确定选房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人完善建筑面积结算和各项补差手续后方能领到安置房钥匙。安置还房剩余房源由县国资管理中心管理。
⑤安置还房标准。征收安置还房为现浇楼地面清水房,外墙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建,内墙为抹灰墙面,分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水、电、气和闭路管线安装到户,恢复水、电、气、闭路等设施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新增加的户头、容量、流量由被征收人按县级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⑥过渡期租房补助。采取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原则实行自行过渡,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之日起至通知还房之日止,征收人按被征收人的还房面积及区域以每月不超过2.5元/㎡的标准发给过渡期租房补助费;多层还房过渡期为18个月,高层还房过渡期限为36个月,超过过渡期一年以上未还房安置的,过渡期租房补助按原标准加倍计发。
⑦搬家费。按有效面积2.5元/平方米次计发,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补助按搬出、搬进两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补助按搬出一次计算。
(2)货币补偿方式
按照国、省、市相关政策,参照《城市房屋征收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评估价格为准。
①货币补偿价格评估。由征收当事人公开选定三家以上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抽签选择其中一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有效产权房屋进行综合评估。
②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机构根据征收人的委托对该区域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7日,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符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③选择被征收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他处另有合法住房证明,且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④货币补偿费用构成。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安置费由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搬家补助费、附属物征收补偿费及其他费用构成,征收当事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3)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确定。被认定的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县统一标准执行。
2、口面样式房安置补偿
(1)产权调换方式
①原有口面样式房的原则上按认定的有效面积等面积还口面样式房,还口面样式房的面积纳入人均60㎡还房面积内核算;人均不足5㎡的,按一、二层营业性用房各占50%的标准补足5㎡。
②原无口面样式房的,按常住农业人口人均5㎡(原则上按一楼人均2.5㎡、二楼人均2.5㎡)的标准安排营业房。
③安排(还)口面样式房时剩余面积不足单个口面面积的,由住户自由组合或由征收单位统筹还口面样式房,产权面积各自所有。经认定确实无法组合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④享受安排(还)口面样式房政策的,抵减还住房面积。
⑤结构补差。根据结构、层高和修建年限等因素,由被征收户按每平方米50-300元给予结构补差。
⑥口面样式房过渡补偿。对持有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并正在营业的口面样式房,根据其区位、经营项目以及经营状况等,对经营者搬迁补偿按认定口面样式房面积20-30元/㎡一次性补偿,口面样式房过渡费按10-20元/㎡月计算补偿,过渡期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按实际交付时间进行结算。
(2)货币补偿方式。口面样式房的货币补偿参照住宅房货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区域位置、经营状况等评估确定。
七、奖励政策
在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和上交钥匙的给予面积奖励和现金奖励。
(一)面积奖励:以认定人口为准,根据签约搬迁腾房的时间确定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和上交钥匙的,按最高10㎡/人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在规定时间外,完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和上交钥匙的,不给予面积奖励。
奖励面积在被征收房屋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内补建筑结构差;超出原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奖励部分,按安置还房修建成本价补差结算。
(二)现金奖励:以认定有效面积为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和上交钥匙的,按征收房屋面积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间外,完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和上交钥匙的,不给予现金奖励。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产权面积确认由县房管局负责牵头,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选派专人摸底调查、逐户登记造册。
(二)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完成基础建设但未上升为工程的,按钢筋混凝土基础350元/立方米,条石基础150/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其残值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修建成本价购买人均35m2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对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因规划调整等多种原因应建未建的无房户,可按修建成本价购买人均35m2的安置房。以滴水、出檐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天井、四壁房檐为支撑的搭接物、内天井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不作任何补偿。
(三)祖业房认定及补偿办法。祖业房指前辈人遗留下来的房屋,由后代子孙合法继承,继承人符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对象条件的,祖业房面积纳入该户房屋面积计算。继承人不符合安置政策对象条件的,对该房屋一律按重置或残值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违法建筑处理办法。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规者主动拆除抢修抢建和违法建筑的,按同结构同类别的农村房屋分类评估价的30%补偿,拆除后的残值归征收人所有。拒不拆除或阻碍拆除的,由县级有关部门下发书面通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违规单位(户)承担。
(五)同一产权人不同结构的房屋的产权调换办法。同一产权人拥有不同结构类型的有效产权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按房屋结构等级钢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穿逗结构-简易结构从高至低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剩余面积按结构类型分类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含其子女)仅有一处长期居住的简易类房屋,可直接进行产权调换。
(六)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不停止执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期限内或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表:1.南部县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差标准
2.南部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南部县农房装修补偿表
附表1
南部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差标准
结 构 | 级 别 | 评 定 标 准 | 被征收人补征收人 (元/㎡) |
钢结构 | 甲级 | 重钢结构: 1.承重结构采用钢结构,用钢量(不含钢筋)不少于50KG/㎡; 2.围护结构齐全,完成内外墙装饰,磨石地面或地面砖。 | 0-50 |
乙级 | 轻钢结构: 1.承重结构采用钢结构,用钢量(不含钢筋)25KG-50KG/㎡的小型结构; 2.简易围护结构,无内外墙装饰,混泥土地坪。 | 50-60 | |
框架结构 | 甲级 | 1.承重及围护结构齐全,山墙和前后墙为24砖墙,层高2.8米以上。 2.外门为钢制防盗门,内门为木门或其他装饰门,全铝塑或铝合金窗。 3.外墙三面以上贴面砖,内墙仿瓷涂料,磨石地面或地面砖。 4.厨厕贴面砖,设备齐全。完成内外墙装饰。 | 50-60 |
乙级 | 1.承重及围护结构齐全,山墙和前后墙为24砖墙,层高2.8米以上。 2.外门为钢制防盗门,内门为木门或其他装饰门,全铝塑或铝合金窗。 3.外墙一面以上贴面砖,内墙仿瓷涂料,地面砖。 4.厨厕贴面砖1.8米以上,设备齐全。 | 60-80 | |
丙 级 | 1.承重及围护结构齐全,山墙和前后墙为24砖墙,层高2.8米以上。 2.门窗为木制,内外墙全抹水泥沙浆,水泥地面。 3.厨厕设备齐全。 | 80-100 | |
砖 混 结 构 | 甲 级 | 1.层层有圈梁,山墙和前后墙为24砖墙,层高2.8米以上。 2.外门为钢制防盗门,内门为木门或其他装饰门,全铝塑或铝合金窗。 3.外墙三面以上贴面砖,内墙仿瓷涂料,磨石地面或地面砖。 4.厨厕贴面砖,设备齐全。 | 80-100 |
乙 级 | 1.层层有圈梁,山墙和前后墙为24砖墙,层高2.8米以上。 2.外门为钢制防盗门,内门为木门或其他装饰门,全铝塑或铝合金窗。 3.外墙一面以上贴面砖,内墙仿瓷涂料,地面砖。 4.厨厕贴面砖1.8米以上,设备齐全。 | 100-120 | |
丙 级 | 1.层层有圈梁,山墙和前后墙为24砖墙,层高2.8米以上。 2.门窗为木制,内外墙全抹水泥沙浆,水泥地面。 3.厨厕设备齐全。 | 120-140 | |
砖 木 结构 | 甲 级 | 1.房屋结构完整,梁柱端正,墙体无裂缝。 2.外墙和室内墙为24砖墙,平均层高3米以上。 3.外墙全抹水泥沙浆,内墙仿瓷涂料。 4.全部木檩、木桷,小青瓦屋面整齐密集。 | 120-140 |
乙 级 | 1.房屋结构完整,梁柱端正,墙体无裂缝。 2.外墙和室内墙为18墙以上,平均层高3米以上。 3.内、外墙全抹水泥沙浆,水泥结面。 4.全部木檩、木桷,小青瓦屋面。 | 140-160 | |
丙 级 | 1.房屋结构较完整,墙体无明显大裂缝。 2.外墙和室内墙为砖砌12墙以上,平均层高2.8米以上,水泥或三合地面。 | 160-180 | |
穿 逗 木 结 构 | 甲 级 | 1.房屋结构完整,中柱21厘米以上。 2.梁、檩、木架、木桷木质完全(檩小头直径大于等于10厘米,方木檩 8×17厘米,木桷头2×10厘米)。 3.全部油漆木质门窗,木质、竹质或纸质望板,平均层高3米以上。 4.室内全抹纸筋白灰或上沙浆、刮仿瓷涂料,地面砖或水泥地面。 | 180-220 |
乙 级 | 1.房屋结构基本完整,中柱21厘米以上。 2.梁、檩、木架、木桷木质完全(檩小头直径大于等于10厘米,方木檩8×17厘米,木桷头2×10厘米)。 3.室内水泥沙浆装饰,地面为三合土或石板,砖铺垫。 4.木质门窗或部分油漆门窗,平均层高3米以上。 | 200-220 | |
丙 级 | 1.房屋结构基本完整。 2.梁、柱、桷木质较完好。 3.木质门窗较完好,平均层高1.8米以上。 4.内外墙无粉饰,三合土或素土地面。 | 220-240 | |
简易结构 | 甲 级 | 中柱平均胸径在11厘米以下的木结构,高度在1.8米以上。结构不完整,小青瓦屋面,四周为砖、土墙或编壁,简易门窗。 | 240-270 |
乙 级 | 四周为土坯、土墙或部分砖墙,木捆绑架,除小青瓦外的其他屋面,高度在1.8为以上,简易门窗。 | 270-300 |
附表2
南部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