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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0日发表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请于2018年3月28日前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637400

2.电    话:0817-6306837,传真:0817-6306801

3.电子邮箱:382883949@QQ.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 “两违”)行为,规范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打造世界古城旅游目的地,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两违”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目标

按照 “属地为主、上下联动、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两违”行为,建立防范和查处“两违”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两违”治理科学化水平,确保实现全市范围内“两违”零新增、去库存目标。

二、主要职能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两违”治理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包片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住建、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是“两违”治理的相应执法主体,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相应职责的责任人。

(一)市“两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加强全市“两违”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市“两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负责全市“两违”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违”治理办)和督查组。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

1.负责成立“两违”治理工作机构,完善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巡查、日报、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制定相应考核与奖惩措施。

2.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教育辖区内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杜绝“两违”行为。

3.负责辖区内“两违”情况的收集、登记,建立 “两违”巡查治理相关台账。组织国土所、村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村(社区)干部等精干力量成立联合巡查治理工作队开展巡查,对未取得土地、规划等任何审批手续的“两违”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形成的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对不能有效制止的“两违”行为,应第一时间报告市“两违”治理办,并全力支持和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和拆除工作,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主体作用,履行主体职责。

4.负责做好辖区 “两违”涉及的安全和信访维稳工作。

(三)村(社区)和物业服务公司

1.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物业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两违”治理责任人,必须认真排查和登记本辖区“两违”情况,建立台账。

2.对辖区内“两违”负有监督责任,要明确专职或兼职巡查员、监督员,负责做好辖区内“两违”巡查、制止工作,并在发现当天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3.负责教育和规劝辖区内有“两违”行为的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对拒不自拆的,应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部门提供基础信息,并全力支持、配合和协助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强拆工作,充分发挥辖区管理服务主体作用,履行主体职责。

(四)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

1.履行查处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是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

2.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罚。

3.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不能有效制止或拆除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两违”治理办,并向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

4.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5.负责协助市目标督查办做好“两违”治理督查督办、考核奖惩工作,年终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市国土局:

1.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职责,是违法占地行为的执法主体。

2.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占地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罚。

3.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并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或拆除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两违”治理办,并向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

4.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5.在建设项目违法占地、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处理完毕前,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土地验收意见。

6.负责协助市目标督查办做好“两违”治理督查督办、考核奖惩工作,年终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市住建局:

1.履行查处城市建成区外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是城市建成区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

2.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外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罚;发现建成区内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并移交市城管局调查、处罚。

3.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无法有效制止或拆除的,应及时报告市“两违”治理办,并向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

4.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5.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完毕前,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6.负责协助市目标督查办做好“两违”治理督查督办、考核奖惩工作,年终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市规划办:

1.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违反城乡规划的性质作出认定。

2.在工作中发现“两违”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两违”治理办,并向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

3.支持、配合和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两违”调查和依法拆除工作。

4.在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意见。

5.负责协助市目标督查办做好“两违”治理督查督办、考核奖惩工作,年终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市纪委(监察委):

1. 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党员干部参与“两违”案件进行查处。

2. 负责对“两违”治理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案件进行调查,及时移交起诉。

3. 负责对“两违”治理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效能督查。

市人民法院:及时受理有关部门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两违” 案件,及时作出裁决,依法强制执行。

市检察院:负责对“两违”治理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提起公诉;负责对“两违”案件中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调查、提起公诉。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两违”治理工作,维持依法强制拆除现场秩序,对阻扰执法、暴力抗法,侮辱、伤害执法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市目标督查办:负责对“两违”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适时通报;牵头负责考核奖惩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局、市新闻传媒中心:加强“两违”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房管局:

1.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履职监督,要求其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的“两违”行为,督促其建立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制度。

2.在“两违”行为处理完毕前,不得为涉嫌“两违”建筑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市监局: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两违”治理工作,不得为有“两违” 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发改局: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两违”治理工作,不得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办理项目审核手续。

市交运局:负责全市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巡查、监管,对占用公路实施的“两违”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行洪线范围内的巡查、监管,对占用河道实施的“两违”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市农牧业局: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两违”治理工作,不得为有“两违” 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农村土地流转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足额保障“两违”治理工作经费。

市内水、电、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单位: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两违”治理工作,不得“两违”行为以及“两违”建筑物服务。

全市所有单位要配合做好“两违”治理工作,主动纠正本单位“两违”行为,并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工作要求

按照“零新增、去库存” 要求,对新增违法建筑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坚决拆除,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量违法建筑要做到摸清底数、制定计划、分类处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结合本辖区和本部门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定人员、定片区、定任务、定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要互通有无、信息共享,治理“两违”工作中,要各尽其职、通力协作,形成治理合力,不得相互推诿。

(二)加强巡查报告,拓宽监督渠道。坚持属地巡查与行业监管部门动态专项巡查相结合,确保“两违”巡查全覆盖,坚持纵向报告与横向通报相结合,确保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多渠道、全方位掌握“两违”信息。建立“‘两违’巡查治理台账”,细化工作举措,确保“两违”治理精准有效;“两违”治理办适时汇总“两违”台账,对不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要将名单送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局、市农牧业局等部门,并将名单中公职人员、党员名单抄送市纪委(监察委)。按照“一案一卷”原则,抓好“两违”案件资料锁定、归档工作,及时收集整理违法现场照片、执行文书等资料,确保形成“两违”证据链和依法查处资料链。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要设立“两违”举报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24小时专人值守,要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两违” 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单位或个人,应适当予以奖励。

(三)严格依法查处,注重惩防并重。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的“两违” 行为,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制止、调查取证。对新发生的“两违” 行为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为重点对象督促整改。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第一时间报告市“两违”治理办。市“两违”治理办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市级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两违” 行为,要重点打击顶风抢建、暴力抗法、影响恶劣的“两违” 行为,重点突破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做到行动迅速、打击有力,形成强大声势,有效震慑“两违” 行为当事人。

要严格落实“有偿拆迁、无偿拆违”原则,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凡是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对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以及“两违” 行为频发的区域,要严禁用于违法建设的建筑材料进入,不给“两违”创造条件。要坚持疏堵结合,对确实有住房需求的,可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要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细节,及时发现和化解维稳隐患,避免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适时在媒体上报道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情况,达到“拆除一处教育一片”效果。要加大典型案件的媒体曝光力度,以典型案件的查处教育群众,弘扬正气、打击歪风。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让群众充分认识“两违”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支持配合防治工作。

四、监督考核

(一)成立由市“两违”治理办、市目标督查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督查“两违”治理工作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督查举报投诉件和督办件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年度考评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辖区内新增“两违”超过3宗或总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当年目标考核作降等处理;超过5宗或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目标考核降为最低一等,取消单位评选先进集体、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的资格,并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作降职或免职处理。

(三)市级部门或单位配合不力,相互推诿,工作效率不高,造成“两违”制止和查处不及时、不到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效能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有关领导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进行处理。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查处涉及“两违”违纪案件协作配合制度,对参与“两违”又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和处理。

(五)对在“两违”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单列一定奖金进行专项奖励。由市目标督查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办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因乡镇(街道办事处)巡查、监管、制止不力,最终导致违法建筑被执法部门强制拆除的,所需经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自行解决。

五、其他

本通知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4年《中共阆中市委办公室、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阆委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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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2:34:4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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