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遂宁高新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船山区老城区、安居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根据《***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现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联系人:高建 电话0825-2311079 邮箱:1836853625@qq.com)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30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船山区人民政府、安居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遂宁高新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船山区老城区、安居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中心城区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免收的除外)从事建设活动,应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配套费,符合减免规定的,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各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
(一)明确职责。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决策部署,市城区配套费征收权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放到船山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征收老城区及高新区船山园区范围内配套费,市直园区征收各自辖区内配套费,收入列入同级财政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按《遂宁市物价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遂市价费〔1997〕208号)文件执行,生产性建设项目35元/㎡、非生产性建设项目40元/㎡征收,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收。
(三)征管程序
在房屋建筑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建筑总面积缴纳。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配套费缴纳票据或配套费减免手续,其中房地产开发区项目配套费,按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实行)》(遂建发〔2020〕43号)有效期执行。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项目或减免手续资料不齐备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减免管理
(一)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免收配套费: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3.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不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学生公寓); 4.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5.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6.市政公用设施;
7.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8.普通高等学校; 9.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纳入我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的),其中棚户区改造仅对安置还房面积予以免收; 10.其他符合中、省免收配套费政策的项目。
(二)减免配套费的程序
1.对符合减免政策,且减免范围及适用政策明确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船山区和市直园区提交书面减免申请(须注明项目地点、面积、性质、减免理由),船山区和市直园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依规直接减免。
2.对减免范围或政策不明确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船山区和市直园区提交书面减免申请(须注明项目地点、面积、性质、减免理由),船山区和市直园区提出初审建议后书面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优化财政体制管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与船山区配套费分成体制实行核定基数超收留存;市直园区征收的配套费,市与园区分成比例30%:70%保持不变,市分享的30%部分由市直园区上解市财政,上解金额=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应征金额×30%。遂宁高新区至2021年底继续执行封闭性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船山区、市直园区应明确征收部门,制定本辖区征收减免工作流程, 提高效能,优化环节,严格执行征收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川财综〔2015〕7号)相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均无权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单位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二)强化信息报送。每年第一个月15日前,各辖区应将上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及配套费征收、减免的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汇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
(三)加强动态核查。各辖区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划条件核实,对面积超出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移送各辖区按规定补征相关规费;对面积不足的,由各辖区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退还已缴纳的规费。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减免配套费的,对征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违规减免的资金,配套费由各辖区依法追收;涉嫌犯罪的,各辖区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本通知从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之前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