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1]252号)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4〕138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备案
各商业银行在从事我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前,应向西安市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资金监管资格备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与已在我局资格备案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格备案应按以下进行:
1、已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过监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直接持相关手续办理。2、新申请监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持申请报告(红头文件格式)、已落实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工作方案(包括专人管理、定期上报数据、落实监管责任等),申请监管资格。对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我局不予受理项目预售许可申请。3、对原已批准的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各商业银行应按第一条申请监管资格,本通知下发后不申请的,我局将暂停网签手续。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的变更
开发企业项目尚未销售的,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变更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设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一下资料:1、 变更预约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申请(红头文件);2、 解除原监管协议或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3、 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应及时重新选定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业银行按本通知第一项规定执行。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其它事项,按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1〕252号);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4〕138号)文件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