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它机构:
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安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长安分中心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为四年一换,每年度按照要求接受年检。
二、参加年度验证的组织机构应当首先完成机构批准或核准登记部门当年的年检。除当年新申办单位,其他组织机构都应当参加年度验证工作,并应于当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各相关部门:
工商长安分局在发放工商营业执照时通知核发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工作(包括个体经营者);
区事业单位管理局在办理或年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工作中同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办理或年检并督促办理;
区民政局在办理所发单位证照年检时同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办理或年检并督促办理;
区教育局负责通知下属事业单位及主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它单位按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做好年度检验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通知下属事业单位及由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或年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办理或年检并督促办理(包括村级卫生室);
区总工会在办理所发单位或年检工会法人证时同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办理或年检并督促办理;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通知下属所管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和年检;
国、地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核检企业是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督促办理(包括个体工商户);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公开户时查验开户单位是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年检(包括个体工商户),并通知下属各商业银行并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