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11月5日,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我市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根据举报情况不同,给与举报人不同金额的奖励。
办法指出,举报锅炉、窑炉等设备燃用达不到我市控制标准的劣质燃煤,或因排污设施不健全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举报存放煤炭、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没有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举报焚烧秸秆、沥青、橡胶、塑料、垃圾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举报由各级政府关闭、取缔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举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
举报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未按规定实施停产限产的;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执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而擅自生产的;举报“十五土小”、“新五小”反弹的;举报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将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的;举报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环境的;举报在保定市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及破坏环境生态的,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举报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举报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举报非法倾倒或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举报利用槽车、暗管、渗坑、渗井、高压水泵或其他逃避监管方式偷排偷放污染物的,给与举报人1000-3000元奖励。
据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拨打12369电话,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或到市环保部门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并尽可能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