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三百余元物品换来三年有期徒刑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8月04日发表
记者强胜 本报通讯员万晓慧
和合承德网讯 滦平县小营村刘某万万没有想到,因抢劫了价值340元的物品,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3月7日深夜,刘某伙同他人盗窃当地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螺丝杆等物品,后被该公司保安人员王某发现。刘某为抗拒检查而殴打王某,致王某轻微伤,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为340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虽然该案中刘某盗窃数额只有340元,但刘某在实施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检查对王某当场使用暴力,致王某轻微伤,刘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由盗窃转化成抢劫。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不能理解的是自己只是偷了物品,怎么就成了抢劫犯。在办案人员对刘某作了解释后,刘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鉴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滦平县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5 17:38:1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