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刘家庙乡关于婚丧假加班值班等事项的若干补充规定
一、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假、值班、加班、年休假、病事假行为,明确处理标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权力和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婚丧假、产假:1、本人婚假为3天,初婚并且属于晚婚的婚假为15天(不含公休日和节假日)。2、子女、父母及父母的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本人及配偶的亲兄弟姐妹婚丧假为3天,其他近亲属的婚丧假为1天。3、本人产假98天,属于晚育的产假为113天,均含公休日和节假日。
三、值班:工作日夜间值班补休0.5天,公休日值班补休2天,节假日值班补休3天。值班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未值班的,不安排补休,并按上述标准记入相应请假天数中,但因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未能值班的不记入。未经批准而不值班的,按旷工处理。
四、加班: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公休日加班按相应加班时间的2倍安排补休,节假日加班按相应加班时间的三倍安排补休。加班的认定以安排加班的主管领导书面审批为准。
五、补休假由本人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自由安排,按事假程序审批,至年终清零。
六、年休假:年初由组织办、办公室核算出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以截止到上年的工作年限为准)后予以公布。年休假由乡政府根据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因工作原因造成机关人员不能休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的,按日工资收入的300%(含已发工资)补发。
七、病假处理标准:年终,全年病假天数与全年的补休假天数冲销后,每休一天,扣除一天的绩效和精神文明奖等奖金。超过60天不足半年(含半年)的,超过部分每天再加扣日基本工资的10%;半年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天再加扣日基本工资的20%。
八、事假处理标准:年终,全年事假天数与全年的补休假天数冲销后,每休一天,扣除一天的绩效奖金精神文明奖等。超过30天不足半年(含半年)的,超过部分每天再加扣日基本工资的40%;半年以上的,停发工资。
九、日绩效奖金的计算标准:全年绩效奖金/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十、机关内行政编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病事假处理标准参照同等年限及职级的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
十一、以上各类数据统计以公历年为周期,具体时间以办公室统计为准。
十二、本规定在本年度起执行,原机关管理制度中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三、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