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刘家庙乡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保障安全,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党委、政府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切实做好出车、加油、维修等登记工作,驾驶员认真填写出车记录表。
2.严格实行入库制度,出差返回的车辆,由驾驶员负责清洗后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因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停放在安全场所,做好安全防范。
3.车辆实行指定专人驾驶,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定位车辆练习驾驶。车辆外借,由主要领导批准。
二、车辆使用
1.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协调调度,本着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进行调度。
2.实行车辆派出报告制度。由用车人报告带班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经带班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调度并指定驾驶员。
3.本单位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派车,但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1)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病危病故的;(2)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3)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派车的。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燃油费自负,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及材料费全部由本人承担。
三、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必须严格尊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操作程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
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和完好技术状态。
3.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因违章造成事故并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外,驾驶者要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
4.严禁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出车。驾驶员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费用。
5.驶员必须保证随叫随到,按时出车,做到服务周到,待人热情,言行得体。
四、车辆维修
1.指定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状况。
2.车辆需要维护和修理,由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到指定厂家维修。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厂家修车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4.办公室要建立车辆维修台账,按里程和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维修意见。
五、其他事项
1.车辆加油须到指定油站加油。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2.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造成的罚款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章驾驶人员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