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编办三举措推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改革提前完成
在推进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调整工作中,市编办不等不靠,采取明确责任、实施备案、严格管理三项措施,截至11月20日,提前10天完成了国家和省部署的我市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任务。
明确责任,落实“四个干”抓落实机制。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涉及行政、事业,涉及市直和县(市)区,工作复杂,跨度大,市编办明确了一名副主任牵头,其他相关副主任配合,聚全办之力推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限时完成。
探索实行备案制,提高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审批效率。采取“事前审核,事后备案”的形式,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调整文件于11月20日全部印发。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实现“三不一自”。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中,市编办严格把握“撤一建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实现了不增加机构数量、不提高机构规格、不增加编制总量,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经费形式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