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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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04日发表
为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近日,我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按因素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考核情况,自2010年4月以来全市11个县(市、区)114个乡镇卫生院、4770个村卫生室及政府举办的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使用率均在70%以上,且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不低于非基本药物。同时,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动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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