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55部门分领248项环保责任
9月3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近日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责任规定》明确了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责任规定》将全要素、全过程的环保责任悉数分解到了具体部门,防止出现责任真空。
划清权责
避免责任盲区
从《责任规定》中看到,环保部门负有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等15项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负有牵头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等10项责任,公安部门负有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等8项责任。这是目前我国已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中,涉及部门最多、范围最广,职责划分最细的一份《责任规定》。与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省份相比,我省责任主体突出或增加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这些规定将推动我省加快构建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加快环境质量改善。”
在全面分解责任的同时,我省还对担负主要环保责任的部门进一步划清了权力和责任,在《责任清单》中,详细列出了省政府26个相关部门的151项监管职责,避免出现“九龙治水”和责任盲区。
“谁决策、谁负责”
实行终身追究
《责任规定》提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巡查驻点结合
完善“督政”体制
责任清单要管用,关键是抓好责任的落实和督导,按照巡查、驻点相结合的方式,我省正逐步建立起“督政”的体制机制。
2016年初,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两年对辖区的城市督察一遍,如今已提前完成这一目标。我省还结合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建立起了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跨区域设置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