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县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宣判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8月04日发表
明知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告人胡某仍将未经任何处理,且含有铬、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地里,严重污染环境。4月29日,河北省南和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南和县三思乡一处村庄南面开设了一家镀锌厂,雇佣陈某等4人(均已被治安处罚)使用氯化锌、氯化钾、盐酸等原料在螺丝螺母的表面镀锌,每天加工5吨左右的成品。
胡某未经任何处理,便将镀锌后产生的含有铬、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厂内渗坑、管道直接排放到厂外地里。经市环境保护检测站检测,铬和六价铬分别超过国家排放标准400多倍和40多倍,严重污染环境。
此案是“两高”有关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南和法院审结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来源:南和县)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8 01:34:5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