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日前,我市出台《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将着力解决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等问题。同时推进联合惩戒,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着眼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问题,《方案》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方案》提出,建设覆盖全市的大气、水(含海洋)、土壤、辐射、生态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我市还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环保、质监部门将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方案》提出,推进联合惩戒机制。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市“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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