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2019年1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唐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和《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设立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决定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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