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计划
邯郸市大名县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生产安全监管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为、提高效能的原则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编制201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为重点,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提升执法工作水平,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覆盖率、计划执法到位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率达85%,力争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日常监管执法
危险化学品领域:县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每月1次。乡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每半月1次。
责任科室:危化科
烟花爆竹领域:县安监局对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执法检查每月1次,对城区和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每季度1次。乡镇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检查每月1次。
责任科室:危化科
工业商贸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领域:县安监局对全县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容易发生职业危害的工业企业(名单附后)执法检查每月1次。乡镇对辖区内所有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责任科室:监管科
(二)重点监管执法
县安监局对上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商贸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每季度1次。对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案件检查率达100%。
责任科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三)专项监管执法
危险化学品领域:二、三季度,联合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百日安全“劲风”行动,依法查处无证、证照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储存或超量以及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非法违法行为,确保高温季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
责任科室:危化科
烟花爆竹领域:四季度、次年一季度,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亮剑”行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超量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责任科室:危化科
其他领域:督促公安、住建、消防、教育等部门开展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学校安全等集中执法行动,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防范事故发生。
责任科室:监管科和安委办
四、执法检查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执法检查方法
采取查看文件证书证件、查阅资料档案台账、查看现场、调查询问等方式严格检查,同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状况的好坏,将执法检查对象进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六、执法检查结果处理
(一)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指令;
(二)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四)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五)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
七、其他事项
(一)县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12人,测算总法定工作日3012天,执法检查工作日1650天。
(二)县安监局对列入执法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负主要责任,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乡镇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并承担国家总局令第24号规定的相应责任。
(三)各乡镇和县公安、住建、消防、教育等部门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并严格实施。县安监局各科(队)要制定月度、季度执法检查计划落实分解年度计划,并报主管局长审批;执法计划和执法结果,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六项制度要求在县安全生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和告知。
(四)对不依法、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县安监局在完成职责范围执法检查任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乡镇执法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选择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在执法检查中,对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