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国土资源局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
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有外出公务活动办事、开会、出差等,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般人员请假半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要使用请假条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分管领导请假一律由局长批准。不按规定请假一律视为旷工,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请假人员必须向组织说明请假的真实理由。病假须持社区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要交办公室留存备查。请假期满,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一)病假
工作人员要凭社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签批后方可休息。急诊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二)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干部职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5天,加起来共18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三)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98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女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4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再增加一个月,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四)节育假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六)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必须在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将年休计划报办公室备案,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要按照请假程序报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最后将请假条交办公室,当年年休假应在本年度休完,原则上一次休完,逾期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事假
事假在半天以内的可以口头请假,一天及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请相关领导签字并报办公室备案。事假要坚持“确有必要,控制时间”的原则,体现敬业精神。
(八)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四、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1、凡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2、请假期满仍未回单位,又不请示的、按旷工处理。
3、累计事假天数超过一个月的,按规定减发部分工资;休病假累计超两个月的按规减发部分工资。
4、对于请假超过半年长期不能上班的,要减发工资,考评不得为优秀等级,提拔干部时不予考虑。
职工要认真遵守请销假制度,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办公室要高度负责,严格管理。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我局其他文件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