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使用规定
沧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维护公章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公章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公章系指沧县人民政府委托、沧县国土资源局、机关各股室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印章。
二、公章使用范围
(一)所有以县政府、国土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撰写的报告、请示、函、证明材料,开具的介绍信,向上级报文报表等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要加盖股室章。
(三)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三、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和申请流程
(一)局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文稿、书面材料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县政府或局公章的,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使用印章。
(二)其他股室使用本股室公章须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同意,由主管领导审批后用章。涉及全局性的工作,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用章。
(三)公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使用印章。公章使用人应如实填写用章事由、用章种类、用章日期、批准人等相关事项。
(四)监印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手续,认真审查核对有关内容,规范印章使用。对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一律留存一份备查。
四、若因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因公出差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公章保管人不得私自用章。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六、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按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和申请流程报经同意,并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报办公室留存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七、公章原则上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八、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随意盖章。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必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九、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
(一)单位名称变动。
(二)公章使用损坏。
(三)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十、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