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宛人社〔2013〕15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二、工伤备案。工伤统筹单位职工受到意外伤害后应在3日内、工亡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受伤部位、受伤原因、就医的医疗机构等。
三、工伤公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申报工伤认定前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七天,上报工伤认定申请时将公示情况一并上报。未公示的,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人社部门在拟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协助人社部门在用人单位再公示七天,未公示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的下一程序。
四、工伤勘验。接到工亡事故报告(含交通事故)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勘验,就事故真实性及事故性质作出初步结论,调查人(2人以上)应在勘验记录上签署意见,在工伤(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工伤(亡)时一并上报。若工亡申报没有勘验情况,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因未勘验而影响工亡正常申报的,其后果由不能按时申报工亡的单位负责。市局在县市区勘验基础上对工亡事故逐一再审再查。
五、工伤申报。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亡)后,应在30日内(个人在一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一份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后应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在15日内上报市局。
六、有关责任。各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对工伤(亡)事故故意隐情不报或有意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调离该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经办机构在审核待遇时若发现工伤(亡)事故在认定方面有严重疏漏,且能证明不属工伤(亡)的,可拒绝支付相关待遇,并报认定部门予以纠正。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要依法追究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