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豫各单位,省属驻郑高等学校,各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及时公正地做好中央、省直驻郑(不含上街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情况,现对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直、省直驻郑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中央、省直驻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军队驻豫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四、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中央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省属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