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医疗〔2011〕1号文件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97号文件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删除《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44号),并做好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应调整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人社医疗〔2011〕1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97号文件从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删除《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44号),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应调整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11〕97号
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
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鉴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决定逐步将其撤出我国市场。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广大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20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对本地调整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认真核查,涉及相关药品的品种应予以删除。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三、由于长期使用右丙氧芬的患者需要逐步停药,在该药调出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衔接,在患者调整用药时按规定支付该药费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撤销该药品日期(2011年7月31日)起停止该药的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