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豫人社信访〔20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豫人社信访〔2010〕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稳定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省厅制订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二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第 本规定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信访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依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按政策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
(四)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用语严谨,程序规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稳定工作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把手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对重要信访维稳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亲督实查,认真负责地抓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将信访维稳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开展,要认真分析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涉及的信访维稳问题,积极主动创造条件予以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是组织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是对相关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处理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领导接访制度。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从事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场所,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处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相关领导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主持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协调组织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七)指导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稳定工作;
(八)负责信访事项和报表的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对群众反映集中和强烈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信访事项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各单位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同时肩负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对信访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负责信访事项处理和联络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与本单位业务职能相关的群众来信;
(二)接待处理与本单位业务职能相关的复杂和重要群众来访;
(三)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督查督办;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能范围的集体访或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政策、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受理:
1、反映有关单位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3、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信访人的姓名、住址、投诉请求或事实和理由不明的;
5、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1、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2、已超过申请复查(复核)期限的。
第十条 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要求信访人或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证据或说明情况;经过听证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入信访事项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催办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报告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对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按领导批示确定的主办和协办单位交办。
第十四条 对来自网上咨询、投诉、批评、意见、建议等,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集中办理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省长留言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要求,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决策单位要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依决策单位要求,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协调组织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章 来信来访及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第十六条 来访办理
(一)接访场所的接访人员要按照登记、接谈、交办、告知的程序接待来访。五人以上的集体访或其它需要由相关单位协助接待处理的,信访接待人员按照信访事项的类别,通知相关单位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相关单位应及时派熟悉业务的人员接访。
接访场所的接访人员在接访当月后5日内作出接访情况汇总及分析,以书面形式报信访工作机构。
(二)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听取陈述事实和诉求,分别做出处理: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积极协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处理;要求合理,但无政策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要求过高或无理需求的,在讲清政策的同时做好说明教育和劝返工作;按规定已处理终结而又继续缠访的,要批评教育,做好疏导和处置工作。
(三)不能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和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重大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受理,并按照信访事项的内容,转送相关单位办理。
(四)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或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准备,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产生、扩大,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五)因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引起的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纠纷和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接待场所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应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置。
发生上述事件及其他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第十七条 来信办理
(一)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群众来信和上级机关转来的信件、领导批转的来信应逐一登记。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并交相关单位,属于政策性咨询来信,由相关单位答复信访人;属于矛盾纠纷来信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反馈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答复信访人。答复时限为接到信件之日起30日。采用信函方式答复的,应保存答复函复印件;采用电话方式答复的应记录答复的时间、对方的姓名、答复的基本内容及对方的意见等,并将答复情况书面反馈信访工作机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来信由信访工作机构报主管领导批示后转相关单位办理,相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后反馈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书面答复信访人或反馈办理结果。
1、相关领导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信件;
2、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威胁要制造事端的;
3、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4、其他重要信件。
(三)凡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转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四)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信件,应在接到转送信件3日内由被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书面告知信访工作机构并退回信件。
(五)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需要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应转交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六)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和内容不清的来信,应及时退给来信人;对重复来信和不需要办理的,可予封存。留存的信件保存期为1年。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办理
(一)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提出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由相关单位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反馈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告知信访人处理意见。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2、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范围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3、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三)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4、相关证据材料;
5、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补正,待材料齐全后10日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复查(复核)意见(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情况复杂的可依照规定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五)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六)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与原申请办理或复查的信访事项一致,对复查或者复核阶段新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复查(复核)。
(七)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内容,转交相关单位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分别转交。承办单位自接到复查(复核)事项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主管领导审签后反馈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审查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应在3日内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退还信访工作机构并做书面说明。
(八)复查(复核)意见(决定)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同时抄送原办理机关。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九)在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决定)之前信访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复查(复核)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后可以撤回,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查(复核)。
第五章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职责。
(一)负责对信访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对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改进工作提出要求并督办。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信访条例》和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廉政规定,遇有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各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信访工作机构锻炼制度。干部参加信访事项处理工作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信访工作人员,在干部任用上要有所倾斜;要保障信访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车辆,改善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要加强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