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3号)精神,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南阳市区(含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人、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人、小时;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 人、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人、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3号)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进一步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进一步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六、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要合理调整劳动定额标准,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体现效率与公平,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不允许利用最低工资标准来降低职工收入。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工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