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转发人社部发〔2009〕124号文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调解工作在高效快捷化解劳动争议、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在全市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规划协调,切实健全完善调解组织
《意见》就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部门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顺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强化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化解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的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构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全面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建设,力争用两年时间,从点到线,从线到面,以点带线,以线带面,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体系,形成企事业单位调解、行业调解、区域调解、街道乡镇和社区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全方位的调解组织网络,筑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第一防线,力争实现50%以上的小额、简单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初期、解决在基层。
具体工作目标:一是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着力在百人以上企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调解委员会,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二是进一步推动建立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等调解组织建设,2010年各县市区试点成立不少于5个大型企业、行业的调解组织,2011年基本实现大型企业集团、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全部到位;三是进一步推动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2010年力争各县市区要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是进一步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0年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能,选择一至二个乡镇、街道试行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到2011年所有的乡镇、街道都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机制创新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相关制度。要健全工作考核标准及办法,研究建立调解员持证上岗、专业培训考核、调解责任、统计分析、信息通报、文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牵头对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在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对调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社会各方共同解决,并负责对调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给予指导,帮助调解委员会不断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水平和能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调解劳动争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及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四、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乡镇、街道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切实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建设,牵头整合各部门资源,推动建立广覆盖、开放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在业务上指导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统计分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数据。
工会系统负责推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与企、事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指导企、事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企、事业职工做好职工代表的推荐工作,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维权。
企业联合会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负责指导企业参与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建立企业集团、行业性的调解组织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会系统和企联系统的组织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
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四方机制作用,建立重大争议案件应急调解处置机制和日常争议处理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制定重要政策法规,形成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
五、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管理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撤销,委员人选的调整,应统一报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
加强日常统计报表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情况。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在每季度末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初5日前汇总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吸纳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定期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通过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培训、座谈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确保调解质量和效能。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调解工作的程序、时效、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制度,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表彰先进,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从强化组织建设、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作用发挥等方面入手,整体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力争到2011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全覆盖的目标,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人社部〔2009〕124号
文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豫人社仲裁〔2010〕1号)
2、《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