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医保救助工程解决因病致贫返贫
为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对困难群众保障功能,我市决定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实施医保救助工程,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医保救助工程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困难群众脱贫后,医保救助工程待遇延续一年,到期后自动终止。
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19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在县域内治疗,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10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困难群众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不出市,以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困难群众患病在市内乡镇卫生院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85%、80%、7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通过以上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按规定进行救助或由慈善机构给予救助。医保救助工程补助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担,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