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推进行政调解工作部署,现制定《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并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16日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根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和《南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宛依法行政领办〔2016〕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人社系统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局在化解争议和民事、行政纠纷中的有效作用,以化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为根本,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行政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解争议纠纷。市人社局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其它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调解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职权范围内出现的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且当事人有意愿调解的,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
(五)回避原则。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其中一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调解人员的回避,由市人社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
三、调解管辖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项具体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相对应经办部门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当事人要求调解,应当向行政调解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提出分派交办建议。简单案件由调解办公室直接交办,重大复杂案件应向领导小组请示后作出决定。
四、调解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调节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该矛盾纠纷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三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五、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对依法应当由本局调处的民事、行政纠纷,调解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行政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的新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经局机关调解的民事、行政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列》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本意见由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1、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名单
2、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依据
***1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吉波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付文义 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文献华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军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明柱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苏金勇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 华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公务员办主任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设立专兼职调解员,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依据
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 法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法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适于调解的。 | 部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