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支持创业失业保险出台三项优惠政策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办法》出台了三项优惠政策。
一是一次性创业补助。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二是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借用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三是就业安置补助。凡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将可以享受就业安置补助。补助金额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失业保险科 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