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实施细则(二)
第七条 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收取的互保金,应当于2018年1月31日前上交县(市、区)总工会设立的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中心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或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设立的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各县(市、区)代办点收到的互保金,应当于2018年2月10日前上交市(州)总工会办事处;各办事处收到的互保金,应当于2018年2月20日前上交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代办点向办事处、各办事处向中心上交互助金时,同时报送《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申请表》、《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单位台账》、《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汇总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份。
第八条 2018年活动互保金收支情况应当于2019年5月15日前经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后在省总工会网站或《青海日报》等媒体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互保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 参互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60%;
(二)1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三)100001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四)超过2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结算公式为:互保金补助金=(总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已报销金额-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分段比例。
(五)参互职工属于建档困难职工的,200000元以内的政策性自付医疗费部分,全额给予补助。超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规定的部分,省总工会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