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事业单位车改如何改
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安排部署,12月8日,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培训和政策解读会议在西宁举行,意味着我省即将推进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12月9日,本报刊发《我省将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一文,就车改范围、费用节支、如何分类推进、公务出行如何保障、保留的车辆如何管理、如何安置司勤人员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报道刊登后,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究竟如何改革备受关注。
去年,我省启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印发《青海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来自青海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显示,结合《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送审稿)》《青海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送审稿)》和《青海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与党政机关车改政策相比,企事业单位车改在改革原则、改革方向上基本一致,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节支要求不同
党政机关车改政策对节支率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改革后全省党政机关整体节支率达到7%、省直机关节支率达到7.01%。企事业单位车改政策未提出具体的节支率要求,但规定各参改单位费用增加均不得超过取消车辆的综合成本,并由主管部门审核,不得出现财政为事业单位车改再增加支出的情况。
补贴发放范围不同
党政机关车改政策规定,除了小部分保留实物工作用车的岗位和人员外,在编在岗的厅局、市州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具有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部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企事业单位车改实施完全区别于党政机关普惠制的改革,只有少数岗位和人员可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事业单位可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主要为厅级干部,具体有以下两类:一类是省直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车条件且取消了公车配备的人员;另一类是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个别人员,这类人员在原符合配车条件且取消了公车配备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出行频率等多方面因素从严核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国有企业可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主要为原符合配车条件且取消了公车配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以及所属子公司负责人,这些岗位和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含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
参改方式不同
党政机关车改后的普通公务出行主要通过发放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参改人员在规定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公务交通补贴由财政负担。
企事业单位车改后的普通公务出行主要通过实报实销交通费的方式予以保障。事业单位车改后公务出行保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已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公务用车购置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保留车辆范围不同
党政机关车改可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车、离退休干部服务车和调研接待等有特殊工作需求的其他车辆。
事业单位车改中,除按规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等一般公务用车外,考虑到大量事业单位由于业务工作需要和部分自收自支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事业单位,其业务用车已成为生产工具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车改对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核定标准是按需保留,事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和专业技术活动的用车实物保障方式没有发生改变,确保不因车改影响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专业技术活动出行。
国有企业车改中,各参改企业原则上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安全生产、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数量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组织实施方式不同
党政机关车改中,各级车改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级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车改方案的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负责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参改单位负责制订并执行本单位车改方案。
企事业单位车改中,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在方案审批、车辆核定、补贴标准或报销额度确定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下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还要制订本行业车改办法,各级车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承担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督促落实工作。
司勤人员安置方式不同
党政机关车改政策规定,对于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竞争留岗、内部转岗、提前离岗、开辟新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由参改单位推荐就业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的方式予以安置。安置司勤人员相关必要支出由采集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事业单位车改规定,司勤人员安置要参照党政机关车改有关政策,以内部消化、权益保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岗、提前离岗等方式,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司勤人员安置费由各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内统筹解决。
国有企业车改规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