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疏堵保畅的作用,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联合制定下发《青海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各地年底前制定完善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哪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依据什么实行差别收费?
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机场、车站、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益性服务场所配建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全额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等。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区分停车位的区域、性质、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收费。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交通客运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政策。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监部门依法查处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