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城区道路实行限行新规
1月14日,记者从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发布会上获悉,1月15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实行机动车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限行管理暂行规定》将施行两年,原《关于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2015年8月1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管理的通告》。《通告》执行以来,主城区的交通流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和削减,有效缓解了主城区交通压力,但随着南绕城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北线高速公路同步实行免费通行,西宁城区初步形成了外环内网的路网结构。在此有利条件下,目前执行的车辆禁行、限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发挥外环内网分流的作用。
为合理调控西宁市城区交通流,优化通行车辆类型,深入推动交通缓堵保畅,即将施行的《限行管理暂行规定》与前期执行的《通告》相比,禁行、限行范围调整。首先,将原有主城区的3个限行区域调整为2个区域,并延伸了西宁市东、西、南、北四个外围边缘区域的限行范围。
具体调整内容为:将原有核定载质量为10吨(含10吨)以上货车的限行范围变更为5吨以上货车来代替,以降低货车吨位的方式,扩大限行范围;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的限行道路,增加了朝阳西路为限制通行道路,其他区域道路限行范围不变;扩大了黄标车、农用车辆的限行范围。
为严格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实行机动车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西宁交警已在各限行路口路段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限行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执勤民警和执法系统将同步跟进执法。(侯金花)
附: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均衡城市外环内网道路内的交通流量,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规定如下:
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0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门源路(小桥大街至朝阳东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南北过境桥(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除外)、天津路。
二、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宁张路(天津路至刘家沟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南)。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天津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南北过境桥。
三、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南北过境桥。
四、每日07:30至09:00、11:30至12:30、14:00至15:00、17:30至19:00四个高峰时段内,标有统一标志的邮政专用汽车以及洒水车、除尘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园林绿化车等路面作业车,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五、市政、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燃气、卫生防疫、环保监测等工程救险车,除紧急救险任务外,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六、城市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志的专用校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七、区、县城乡公交车和从事客运的长途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八、旅游车和通勤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通行,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停车时应做到即上即下即驶离。需要长时间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各辖区的专用停车场内。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
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规定车辆在限行、禁行范围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通行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西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2015年8月10日发布的《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