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省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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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02日发表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青海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条件(暂行)的通知》,对申请省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具体准入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
省级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遵循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鼓励竞争、合理控制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分别对药店资质、药品管理、从业人员、售药行为、地理位置、经营场所和贯彻执行医保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凡符合文件规定标准,自愿为省级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各类药店均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申请和医保服务需求,定期研究确定是否授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条件的印发,将使我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申请准入更加规范和具体,准入标准更加清晰明确,对进一步规范省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促进作用。(辛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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