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一份调查表的背后
未成年人受生理、心理成熟程度限制,认知能力较差,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而这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
2012年7月27日,《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保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保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各阶层的职责与义务,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帮助,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高出全国平均值0.62%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李静萍介绍,2010年是近几年来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最低的一年,但即便是这一年,与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值6.78%相比,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仍高过0.62%。到2011和2012年又呈现上升趋势。
李静萍从柜子里抱出一摞资料,说:这是2012年中级人民法院对少管所96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表。调查表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罪犯在家庭、社会、学校的生活概况,以及案发前的个人概况。
在个人概况一栏中,未成年罪犯在逃课、夜不归宿、打架、迷恋网络、看不健康书籍影像、携带刀具等不良习惯下,大多用不太工整的笔迹写着一个字有。
通过这些调查表不难看出,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首先,未成年罪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辍学流失学生占大多数。男性罪犯为主体,但一些未成年女性也开始涉足某些犯罪。在年龄上,16岁至17岁为犯罪高发年龄段。在犯罪形式和类型上呈现出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突出,侵财性犯罪居高不下。因沉溺网络和接触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网上邀约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未成年人犯罪大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难以控制所致,蓄谋犯罪的情况较少,而且未成年罪犯可塑性大,易于矫正,重新犯罪率较成年人低。李静萍说。
据李静萍介绍,目前,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以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和性犯罪为主要类型,其中抢劫和盗窃占总数的70%,故意伤害占10%左右,性犯罪占4%至5%。而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和家庭、学校、社会职责的缺失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这起案例,不良信息网站是诱因
在未接触网络之前,崔明(化名)在父母和老师的眼中一直都是一个好孩子。但是,进入青春期后,他渐渐便沉溺在不良信息网站中无法自拔。直到有一天,他趁家人不在家,借机邀请同学刘某到家中喝酒,并趁刘某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将刘某强奸。
未成年人处在心理、生理发展的转折时期。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个人意识增强,但阅历不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自我约束力不强,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因为外在因素影响,一些未成年人的意识中还存在不良因素,诸如贪图享乐、争强好胜、虚荣好奇等。加之大多数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遇到不良诱因的时候,如社会闲散人员的诱惑和指使,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李静萍分析说。
现实生活中,14岁至18岁的孩子正处于初、高中阶段,学习任务重、压力大,正是到了平常所说的叛逆期。严重者就会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并刻意与父母、老师的规定、纪律对着干。加之生理和心理上的快速转变,让他们具备了犯罪的能力。如缺乏正确的引导,放任自流,他们就会走向歧途。
当然,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自身原因之外,来自社会的诱因也是一个主要客观因素。据李静萍分析,失学、失管、失业的未成年人闲散于社会,家庭管不了,传统社会力量对他们的控制又非常薄弱,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如遇到和自己有相同不良习惯和不良行为的朋友,一起吃喝玩乐、打架斗殴,受到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网站、非法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影响,最终走向犯罪。
不可忽视的教育方式
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它们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至关重要。根据调查表分析,家庭和学校教育方法的不得当,已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这使得许多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睦甚至十分紧张,让孩子难以体会家庭的温暖,缺少来自长辈的心理抚慰和生活照料。一旦家庭内部发生冲突,这些孩子中的一部分人便选择摆脱家庭束缚,闲散于社会,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即使结构健全的不少家庭,也存在着教育方法不得当的问题,或是过分溺爱,或是奉行棍棒政策,或是放任不管,这些都可能给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带来影响。李静萍说。
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16岁的魏杰(化名)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父母在教育上的缺失,加上爷爷奶奶精力有限,从小就对魏杰疏于管教,有时魏杰夜不归宿,在外面有钱花,爷爷奶奶都不过问,终于导致魏杰走上了犯罪之路。2008年8月的一天,魏杰与好友张德(化名)撬盗了一辆汽车,魏杰被车主当场抓获
有些孩子的校园回忆是灰色的。这部分孩子往往学习成绩不好,经常受到批评和责罚,校园也对他们失去了吸引力,他们大多辍学,进入社会。而很多老师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不尊重学生,随意打骂学生,严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实施差别待遇,让孩子从小就感觉社会的不公平,以致问题学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李静萍说。
安全事故是未成年人第一死因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已经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的第一死亡原因。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的缺失等。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物质环境和文化环境逐步改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立足当前实际,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机制,为依法保护我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团省委书记申红兴说。
我省现有未成年人约147.24万人,占总人口的近26%。《未保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等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工作做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
自我保护是第一道防线
12月3日下午,放学后不久,公交车站台前四年级学生李乐(化名)和张强(化名)时而在马路边推搡打闹,时而背朝马路坐在栏杆上。他们并未意识到这种举动的危险性。
许多意外的发生,不乏外在因素的影响,但是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依然很重要。平常上学的时候还好,至少有老师管着。但周末的时候上墙扒瓦的孩子可多了,他们似乎什么都不害怕,倒是有些行为会吓大人一跳。退休市民王满帮说:今年夏天,我在南川河边散步,就看到两个十岁左右的娃娃竟然坐在护栏上玩耍,当时河里的水可大了。你说要是发生意外怎么办?
我省《未保条例》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掌握安全自救、隐私保护和应对紧急、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把自我保护新增到《未保条例》中是一个创新,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又是一个长期培养的过程,这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等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教育与关爱。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处长孙青海说。
莫以爱的名义伤了孩子
每次考试一结束,读初中的李华(化名)就特别不想回家,因为他很害怕看见父亲戳着他额头骂他的样子。看着试卷上不多的分数,这时他真想用那支红笔修改一下分数,可是他知道这样不行。因为小学的时候他就改过,结果遭到父亲的一顿暴打。
李华的父母来自农村,因为吃了没文化的苦,所以对他的期望很高。
我知道爸爸妈妈很爱我,但是我真的很努力了,可成绩就是上不去啊!李华无奈地说。
12月13日下午,在中心广场记者采访了几位市民。你们打过自己的孩子吗?
打过啊,怎么没打过。孩子是我生的,打他是为了教育他!我也是为孩子好。 我其实不太主张打孩子,但是有的时候气急了也会动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是基本上家长都认为打是一种爱的表现。
但是很多未成年人长期在恐惧心理下默默忍受着父母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压制,往往会厌学,甚至产生极端反抗的想法。
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处长孙青海认为,父母虐待孩子,不和孩子沟通,让孩子没有家庭安全感,孩子就很容易走上与父母期望相反的道路。
《未保条例》第十三条就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有一条就是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
学习不好不该受惩罚
刘女士诉苦说,女儿婷婷(化名)明年就要参加中考了,可婷婷太贪玩,学习成绩一直在倒数几名上徘徊。这段时间,学校要将婷婷劝退,让婷婷尽早找个职校读书,到时学校照发初中毕业证。
这让刘女士很为难,虽然婷婷的成绩不尽如人意,但是刘女士还是希望婷婷能多读点书。孩子还小,在家也干不了活,过早步入社会又不放心。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刘女士无奈地说。
这其实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权利选择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孙青海说。
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享有的权利,有些学校甚至剥夺了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
《未保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学生,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强迫转学、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除此之外,因为某些老师在教学理念和教育方式上的不得当,随便处罚学生,在教育上采取粗暴的方式,伤害了学生的人格与尊严。
教育是一门艺术,世界上没有教育不好的学生。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身体,还伤害了学生的心理。而老师打学生,目的就是为了考分,为了应付考核。曾经当过老师的孙青海说。
孙处长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张庆(化名)是西宁某中学高二的学生,父母都在果洛藏族自治州上班,张庆住在外婆家读书。因为张庆的成绩太差,每次都是倒数第一,结果被老师打的满头是血。
其实学校与家长只要能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关注学生的状况,双方配合好,那什么样的孩子都能教育好的。青海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李强律师说。
网吧规定形同虚设
12月15日,晚上八点,三名穿着校服的中学生说笑着从城中区一家网吧走了出来。记者进入网吧看到,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标志牌挂在吧台后面的墙上。但是,网吧内还是有几名穿着校服的学生在上网。
对于这样的现象,网吧经营者也有话说。现在的孩子主意多,他们有些人会出钱请成年人拿身份证开账户,然后上网。有时被相关单位查处,我们也挺冤。
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李静萍说: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其中20%至30%与上网有关。
《未保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志。
17岁的李龙(化名)经常出没的地方就是网吧,虽然为了方便,他办了一张会员卡,但是每次上网的费用还是让李龙很难凑出来。终于,他将生财之道转移到了网友身上,在一次见网友的时候,李龙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具,抢劫了网友
在某些网吧经营者眼中,盈利就是最终目的。而对于这样的黑心经营者,执法部门应对其严格处罚。而相关政府部门更应该加大稽查力度,尽量严防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孙青海说。
现在,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大众传播事业的快速发展,大众传播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扩大。未成年人本身面对形形色色的内容,往往难辨良莠。在得到一定精神营养的同时,必然会不自觉地吸收一些不良的东西。因此,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长必须积极地为孩子筑起一道文化护卫堤坝。李强律师说。
未成年人的保护伞
为提高《未保条例》学习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率,推动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省未保办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打破了以往的宣传模式,以迎合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有效开展《未保条例》各项宣传活动。省未保委常务副主任委员、团省委书记申红兴介绍说。
省未保办专门制作了五集动漫宣传片《义务宣传员》,以我省特有的藏羚羊、白唇鹿、藏獒、旱獭、秃鹫等动物为原型,塑造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将《未保条例》的内容贯穿其中,让少年儿童在看动漫时获得知法守法的意识。
动漫宣传效果好
杨女士在中心广场附近上班,家住城东区八一路,她每天上下班要乘坐2路公交车,她说:公交车的车载电视上经常可以看到《未保条列》的一分钟宣传短片,并且在楼宇液晶电视、出租车LED宣传屏上也看到了同样的短片。因为我儿子上初中,正好是未成年人,所以特意详细看了《未保条例》,它内容贴近生活,看了不容易忘记。现在每天在上下班的公交车里看到宣传短片,很自然地就学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知识,真是受益匪浅。这些知识对我来说很有用。
谈起动漫《义务宣传员》,家住城南新区的沈老太太说:在家里,我和孙子一起看,有时候我们还扮演动漫里的小动物,学习它们保护自己的方法。这部动画片很适合孩子观看。
申红兴介绍说:为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省未保办联合省人大和团省委,召开了《未保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还在青海新闻网和省垣报刊连续刊载《未保条例》相关内容。
在社会化运作方面,省未保办与社会各方合作,开展相关宣传活动。申红兴说,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在楼宇液晶电视、出租车LED宣传屏、广场LED大屏、公交车车载电视、公交车站台等进行广泛宣传,扩大了宣传覆盖面。
让学校成为宣传的第一课堂
12月8日中午,在湟中县某中学初三年级的教室里,学生们和班主任张老师安静地看着多媒体大屏幕,此时,正在播放《义务宣传员》。动漫很快播完了,然而学生们意犹未尽,他们纷纷议论起来,教室里顿时热闹起来。张老师说:作为老师,我在教学过程中也有惩罚学生的情况。但在认真看了《未保条例》和《义务宣传员》中的学校篇之后,认识到惩罚措施不仅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也有一定的危害。张老师表示,要认真反省,从尊重学生做起,保护学生的权益。
传统观念认为,老师体罚学生不算啥,但这种观念是错的。正式施行的《未保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言行和品德教育、影响未成年学生,不得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这是对错误传统观念的纠正,也对规范学校、老师的教学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
西宁市第五中学治安主任彭万社认为,《未保条例》的实施,把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为了保护学生的安全,学校安装了监控系统,工作人员24小时轮流在岗。另外,学校还定期举行安全知识大演习活动,帮助学生了解和加强自我保护。除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外,我们学校还成立了心理咨询室,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学生解决心理问题,并严格保密。
据了解,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率达22%,而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疏于管理。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张海英说:父母本身各方面水平有限,加之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的父母往往会忽视对孩子的健康教育。在这样的环境里,孩子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处长孙青海认为,这实际上是父母放弃了对孩子的保护权,所以,父母应该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给孩子一个良好温馨的成长环境。
百姓眼中的《未保条例》
陈女士的儿子今年上初二,她说,到了初中,孩子的学习有些吃力,也受到过老师的批评。有一次,看到放学回来的儿子一瘸一拐的,一问才知道挨了老师的打,撩起裤子一看,腿上全是一个个红肿的印子。看到儿子被打成这样,做父母的很气愤,我觉得老师批评学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它得有个度,要在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这种前提下的批评对孩子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梁圆圆的心愿是做一名教师。她说:我平时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争取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我对自己很有信心。通过学习《未保条例》,认识到教师应该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但更重要的是老师要保护学生的权益。
西宁市南关街小学六年级学生蔡阳(化名)告诉记者,他们老师的惩罚方式是让学生一遍遍地抄写课文。当记者问起他们是否会受到其他方面的侵害时,他说,有一次,他的一名同学在晚上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别人打了,现在终于有了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他感觉安全多了。
在中心广场上唱歌的王大妈说,她是通过广告牌和大屏幕知道了《未保条例》,她的孙女在上中学,有两三次在傍晚放学时被别人***,王大妈很担心孙女的安全,现在好了,有了法律做保护,心宽了不少。
《未保条例》的意义
《未保条例》从颁布实施到前期的宣传已经一个多月了,谈及它的实际价值,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认为,它的出台,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专业人士指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因素来自多方面,《未保条例》从全方位、多角度保护他们的权益,让未成年人从心理上有了安全感。在西宁书城,前来买书的刘同学告诉记者,看了《未保条例》,她懂得了学生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张晓杰说,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社会性的话题,全社会都有责任正确指引他们的思想发展。《未保条例》使他们有了自己保护自己的后盾,在遇到危害时,未成年人应当正当防卫,采取一些适合自己能力的防范措施来保护自己。
当然,一部法律怎样才能很好地运行,运行的效果如何,这还需要相关部门能够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孙青海指出,虽然未成年人的权益从法律层面得到了全面的保护,但它的良好运行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任务,共青团青海省委将大力促使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的人员关注、查访每一名权益受到侵害的孩子,让《未保条例》成为未成年人的护身符,成为实实在在的保护伞!(张海清 王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