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将出台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有了章法
如果民办教育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不按规定收取费用怎么办?记者从11月27日西宁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上获悉,《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出台,明年年初实施。
据不完全统计,西宁市现有民办教育机构82家(另有20家拟申请设立),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单位8家,各类培训机构74家(英语培训31家,学科培训22家,高考补习两家,艺术培训14家。综合类培训,包括公务员、教师资质和兼有学前、艺术、英语培训的5家)。民办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西宁市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各类教育的需求,成为西宁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仅对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而且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批、设置标准、变更与终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除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申请设立的条件、程序、核准条件、教师、校长及外教、财务人员、学校章程和教学教材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外,还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应公示经价格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超出许可范围办学或开展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管理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相关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撤销登记,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吴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