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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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02日发表
(2016年6月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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