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16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西宁市城中区人大常委会30名
西宁市城东区人大常委会30名
西宁市城西区人大常委会30名
西宁市城北区人大常委会30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2名
湟中县人大常委会32名
湟源县人大常委会27名
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常委会27名
海东市乐都区人大常委会30名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0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2名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8名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7名
德令哈市人大常委会28名
格尔木市人大常委会29名
乌兰县人大常委会22名
都兰县人大常委会24名
天峻县人大常委会22名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29名
同德县人大常委会22名
贵德县人大常委会27名
兴海县人大常委会24名
贵南县人大常委会24名
海晏县人大常委会22名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7名
祁连县人大常委会22名
刚察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玉树市人大常委会31名
杂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称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治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囊谦县人大常委会26名
曲麻莱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玛沁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甘德县人大常委会22名
达日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班玛县人大常委会22名
久治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玛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同仁县人大常委会24名
尖扎县人大常委会22名
泽库县人大常委会24名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