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正确有效实施,做好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人大常办字〔2011〕117号)的要求,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内容及范围
(一)清理的内容。
1、地方性法规重点清理内容:
(1)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在具体规定时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3)转引法律、行政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4)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6)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7)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的内容: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重点清理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否有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否有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政府规章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授权、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二)清理的范围。
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作为提案单位的地方性法规。
2、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及西宁市政府规章。
3、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责任分工
坚持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其中,提出修改建议的,还应当同时报送具体修改方案;经研究确需修改的,原则上仅对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文进行修改。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
西宁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西宁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
州(地、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由州(地、市)县政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清理。
三、清理的时限和要求
(一)清理的时限
1、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务必在2011年10月15日前,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建议表》,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2、省政府规章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务必在2011年10月30日前,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省政府审议。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3、西宁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政府规章由有关责任单位按照西宁市政府的要求,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于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4、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在2011年11月30日前撰写清理报告,将清理处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并于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5、各州(地、市)、县政府按照行政强制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自行认定处理,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清理的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此次清理工作是《***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统一部署,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以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紧部署,狠抓落实。这次清理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本单位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在本省的贯彻落实。
2、全面清理、依法审定。各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内容,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
3、加强沟通、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州(地、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遇到有关清理内容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省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将及时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为组织、指导、协调好这次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工作联系、分工事项如下: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备案审查处负责;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由行政执法监督处负责。
法规处联系人马海莉,电话:097****2408
备案审查处联系人左秀琴,电话:097****2075
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人喇芸,电话:097****2073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