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海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复函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8月02日发表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青府法函[2011]39号关于征求《青海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函收悉。州政府及时组织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与建设局、州卫生局等部门精心组织讨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除按照保护区功能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对于其他影响水质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选址,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二、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删除。
三、建议第三章增加一条为“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删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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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7:25:1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