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海省瓦里关大气本地基准观象台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复函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青府法函[2011]34号关于征求《青海省瓦里关大气本地基准观象台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函收悉。州政府及时组织共和县人民政府、州气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与建设局等部门精心组织讨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将第五条(部门职责)修改为“青海省气象局和瓦里关大气本底台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底台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二、建议将第七条(审批告知)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本底台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土地使用审批、城乡规划制定和调整审批前,应当告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三、建议将第八条(项目审查)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本底台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由州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级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四、建议将第十一条(宣传教育)修改为“省和相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底台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宣传保护本底台探测环境和设施的重要性以及保护措施,提高公众保护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州(市)、县气象部门协助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底台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建议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修改为“严格控制单位或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本底台探测环境的行为”。将十三条第二、三项修改为“在基本保护区修建工厂和大型养殖场,在外围保护区新建城镇、工矿区等项目经州级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级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六、建议将十五条(巡查和检查)修改为“省级气象部门和瓦里关大气本底台应当加强对本底台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纠正破坏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