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就收养事宜作出答复可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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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02日发表
省民政厅5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收养四川灾区儿童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答复。
据介绍,民政部门将全力妥善照顾好孤儿的生活,确保他们在震后能够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儿童的安置和生活情况。同时,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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