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公告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现就我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一)全省各房地产、规划、土地等相关管理部门。
(二)全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检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抽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时间及要求
(一)企业自查(7月底前完成)。
(二)各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月20日—11月底前完成)。各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在房地产行业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三)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抽查(8月中旬开始)。省抽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其他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各房地产行业企业要严格按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九部门印发的《青海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建房[2007]143号)的要求开展自查和检查。未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检查的,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公告
20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