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办理2006年度企业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2006年12月31日前在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它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年度检验。以上企业到原登记工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正当理由确需延期参加年检的,可以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企业原登记工商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原登记工商局批准可以延期30日。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提交以下年检材料,并对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按规定填写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有多个副本的一并提交。
(三)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规定的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还应提交有效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凡无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手续、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手续过期的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各一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也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须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企业有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项所列材料。
(五)企业集团随母公司参加年检,提交集团登记证。
(六)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一)、(二)、(三)项材料外,分支机构还要提交隶属企业2006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经营单位还要提交隶属机构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机构公章)。
四、凡是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均直接到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
五、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仍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具体事项另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所属企业法人通过年检后,直接到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
20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