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公布2019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为上一年度本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为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及时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发挥小额诉讼制度功能,2018年12月1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从印发之日起试行。该《意见》一方面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从民诉法规定的30%提高到50%;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小额诉讼的试点工作,增加了一些案件案源,并详细规定了审理程序、随机分案等规定。
试行以来,全省基层法院共审结小额诉讼案件472件,比去年同期的311件上升51.8%。为进一步规范和确定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根据省统计局发布2018年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379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8451元,确定自2019年6月5日起,全省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上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两类人员分别确定了标的限额,有利于法院按照不同标的限额分类审理,相比民诉法确定的30%标的限额,我省50%标的限额的确定,将有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案件质效。(卢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