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我省社会救助政策助推脱贫攻坚
6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年来,省民政厅高度重视精准脱贫工作,精心谋划、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助推全省脱贫攻坚工作。
各项救助标准持续提升
农村低保标准由3320元/年提高到3700元/年,增幅11%,低保标准实现十连增。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取暖救助政策,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取暖救助标准按800元/户/年发放。提高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审批权限由过去5000元提高到1万元,乡镇权限由500元提高到2000元。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落实,达到750元/月;新建立的照料护理标准按全省人均最低工资的20%、30%、50%分档确定,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达到300元、450元和750元/月。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进一步降低,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水平不断提升。
各项政策制度不断健全
针对我省农村贫困家庭实际困难和致贫因素,制定下发《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明确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将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后依然陷入长期贫困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为提升特困供养对象认定精准度,下发《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按程序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已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认真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好特困兜底作用。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在全额资助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面落实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同时提高14岁以下儿童医疗救助比例,有效减轻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看病就医负担。(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