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我省确定十项药政重点工作
2014年,我省确定十项药政重点工作,旨在不断强化药事管理,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让就医群众切实享受到医改释放的红利。
一是不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政策。今年在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向二级以上医院延伸,实施范围扩大至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市和全省所有州、县政府所在地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零差率使用基本药物。同时,调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销售金额比例,规范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降低不合理药品费用(2013年,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平均配备基本药物260种,使用金额占药品总金额的13.5%)。
二是调整优化省增补药品目录结构。我省将建立35个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基地,综合评价国家目录和省增补目录药品的临床疗效、不良反应和报销补偿等方面工作。结合我省中藏医药产业发展状况、医疗机构与基层用药特点,不断优化药品目录结构,研究解决目录药品不够用、不适宜的矛盾。2013年3月,省增补药品目录共调整增补200种,其中化学药70种,中藏药130种。
三是注重推广处方集培训工作。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继续组织开展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培训推广工作,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全员培训。同时,大力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向广大群众普及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认知度和知晓率,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引导群众使用基本药物,改变不良用药习惯。
四是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结合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修订我省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继续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监测评价工作,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测评价范围,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各环节监测评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做到监测工作领导重视、专人负责,监测评价报表填写规范、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五是深入开展督导考核工作。省级卫生计生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督导考核工作,了解各地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报销补偿、目录适用性等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加快全省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步伐。
六是全力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基本药物采购需求和使用动态监测,及时汇总低价药、短缺药供求信息,适时制定我省低价和短缺药品目录,确保药品供应,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七是有序开展电子监管系统建设。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已完成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的设备采购工作,于近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数字证书注册等相关工作。
八是突出抓好药学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健全药政工作组织体系,建设一支熟悉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专业队伍。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健全药事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善临床药师制度。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充分发挥药学人员正在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九是巩固完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大临床合理用药督导检查力度,加强临床用药监测,定期通报不合理用药行为。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动态监测,定期通报不合理用药行为,提出重点监测品种。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定期通报,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杜绝滥用药和大处方行为。各医疗机构实时监测临床用药情况,分析药物使用趋势,对使用量异常增长、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不良事件的药物,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十是持续推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标准化建设。各医疗机构按照《青海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核心制度》、《青海省医院药事管理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查评价标准》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制度,大力开展以促进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为重点,以提升合理用药水平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工作,有效降低不合理药品费用。
(省卫生计生委)